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建筑施工企业、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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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0-23
住房城乡建设部
建筑施工企业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
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、工程项目
(以下简称项目)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
备,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和《国
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
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,制定本
办法。
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(以下简称房屋
市政工程)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
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把保护群众生
命安全摆在首位,树牢安全发展理念,加强安全生产保障,完善
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,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
安全风险。
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
尽职守,依法履行职责,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,提高风险隐
患排查整改质量,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。
第四条
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— 2 —
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。
第五条
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
考核合格证书,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
员:
(一)企业主要负责人:包括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(执行董
事)、总经理(总裁)、实际控制人、实际负责人,分管安全生
产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
技术负责人、安全总监等。
(二)项目负责人: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。
(三)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: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
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
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(不含安全总监)共同对本单位安
全生产全面负责,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明确企业内设机构、
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,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
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
设;
(二)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从企业主要
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、考核标准等内容,组织制定
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,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
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— 3 —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四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计划和安全
生产资金投入计划;
(五)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重预防工作机制,督促、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
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;
(六)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
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,明确工作内容、职责权限和
考核奖惩等要求;
(七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八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第七条 特级、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
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。
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、分支机构、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
模、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。
第八条
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
的考核,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,取得建筑施
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,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
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3 年。
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,专职履行下
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,负— 4 —
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;
(二)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
施,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(三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;
(四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五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(六)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七)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
预防工作机制;
(八)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,督促、检查企业安全生
产工作,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;
(九)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组织实施
企业应急救援演练;
(十)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;
(十一)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(隐患、险情)调查。
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,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
产职责。
第十条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
责任书,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、奖惩措施,以及企业为项
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。
第十一条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
安全生产管理能力,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,应当责令其— 5 —
改正,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。
第十二条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,带班检查企
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,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
时间的 25%,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。
第十三条
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
项工程施工时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。
对于有分支机构(非独立法人)的企业,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
能到现场的,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
检查。
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
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,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。
第十四条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
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,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
况至少开展 1 次专项检查。
第十五条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
应急预案演练;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。
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
组织实施应急救援,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
故情况;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,组织分管单位开展
应急救援。
第十六条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
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— 6 —
制,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。
第十七条
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按照规
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
津贴,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、福
利等待遇。
第十八条
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
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,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、设备管
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:
(一)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: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
6 人;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4 人;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;
(二)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:一级资质企业不少
于 3 人;二级以下(含不分等级)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;
(三)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:不少于 2 人;
(四)企业的分公司、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
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五)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,在上述基础上,
至少增加配备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第十九条
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
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
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二)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相关制度— 7 —
和计划,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(三)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
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,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
全管理、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;
(四)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应急救援演练;
(五)组织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,重点检
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,及时
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;
(六)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
的行为,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;
(七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,组织或者参与对企
业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,研
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;
(八)督促落实企业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
艺、设备和材料;
(九)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,协助组
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,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。
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
第二十条
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项目
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,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各岗位的责
任人员、责任范围等内容,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— 8 —
情况的监督、考核;
(二)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
化建设;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四)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计划;
(五)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六)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
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,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
职,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;
(七)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,落实带班生产制
度,督促、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
故隐患;
(八)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开展应急
演练;
(九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第二十一条
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,应当配备
安全总监,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:
(一)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 500 人的;
(二)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;
(三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 4 亿元的,或者隧道、
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的。
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、工期进度、项目重要性等因素,在— 9 —
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
构。
第二十二条
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
资格(建筑施工安全类),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
产考核合格证书,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2 年。
第二十三条
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
全生产管理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,负
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二)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
施,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(三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;
(四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五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(六)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七)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
预防工作机制;
(八)督促、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,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
意见;
(九)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组织实施
项目应急救援演练;
(十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— 10 —
第二十四条
项目经理、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
制度,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%。因其他
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,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
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,正常施工期间,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
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。
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
时,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。
第二十五条
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
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和
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二)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如实记录
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(三)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,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,确认危险性较大
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
况,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
实施情况;
(四)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;
(五)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,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
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;— 11 —
(六)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,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
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,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;
(七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。
第二十六条
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
产管理人员,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:
(一)建筑工程、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:
1.1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;
2.1 万~5 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 2 人;
3.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,且每增加 5 万平方米,
应当至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二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:
1.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;
2.5000 万~2 亿元的项目不少于 2 人;
3.2 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,且每增加 2 亿元,应当至
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三)在前款所述基础上,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,
应当至少增加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第二十七条
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
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,且人员数量应当至
少满足下列要求:
1.50 人以下的,配备不少于 1 人;
2.50 人~200 人的,配备不少于 2 人;— 12 —
3.200 人以上的,配备不少于 3 人,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
员总人数的 1%,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
加。
第二十八条
城市桥梁、隧道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
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、施工作业难度
大、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,企业应当
根据施工实际情况,在第二十六条、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
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。
第二十九条
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
企业委派制度,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。
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