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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建筑施工企业、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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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10-23
  • 住房城乡建设部

建筑施工企业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

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、工程项目

(以下简称项目)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

备,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
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和《国

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

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,制定本

办法。

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(以下简称房屋

市政工程)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

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把保护群众生

命安全摆在首位,树牢安全发展理念,加强安全生产保障,完善

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,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

安全风险。

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

尽职守,依法履行职责,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,提高风险隐

患排查整改质量,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。

第四条

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— 2 —

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。

第五条

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

考核合格证书,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

员:

(一)企业主要负责人:包括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(执行董

事)、总经理(总裁)、实际控制人、实际负责人,分管安全生

产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

技术负责人、安全总监等。

(二)项目负责人: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。

(三)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: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

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
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

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(不含安全总监)共同对本单位安

全生产全面负责,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明确企业内设机构、

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,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

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

设;

(二)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从企业主要

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、考核标准等内容,组织制定

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,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

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— 3 —
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
(四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计划和安全

生产资金投入计划;

(五)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
重预防工作机制,督促、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

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;

(六)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

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,明确工作内容、职责权限和

考核奖惩等要求;

(七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(八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
第七条 特级、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

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。

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、分支机构、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

模、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。

第八条

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

的考核,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,取得建筑施

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,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

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3 年。

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,专职履行下

列安全生产职责:

(一)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,负— 4 —

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;

(二)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

施,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
(三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;

(四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
(五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
(六)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
(七)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

预防工作机制;

(八)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,督促、检查企业安全生

产工作,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;

(九)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组织实施

企业应急救援演练;

(十)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;

(十一)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(隐患、险情)调查。

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,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

产职责。

第十条
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

责任书,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、奖惩措施,以及企业为项

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。

第十一条
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

安全生产管理能力,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,应当责令其— 5 —

改正,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。

第十二条
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,带班检查企

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,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

时间的 25%,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。

第十三条

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

项工程施工时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。

对于有分支机构(非独立法人)的企业,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

能到现场的,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

检查。

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

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,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。

第十四条
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

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,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

况至少开展 1 次专项检查。

第十五条
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

应急预案演练;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。

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

组织实施应急救援,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

故情况;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,组织分管单位开展

应急救援。

第十六条

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

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— 6 —

制,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。

第十七条

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按照规

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

津贴,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、福

利等待遇。

第十八条

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

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,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、设备管

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:

(一)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: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

6 人;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4 人;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;

(二)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:一级资质企业不少

3 人;二级以下(含不分等级)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;

(三)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:不少于 2 人;

(四)企业的分公司、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

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
(五)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,在上述基础上,

至少增加配备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
第十九条

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

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
(一)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

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(二)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相关制度— 7 —

和计划,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
(三)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

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,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

全管理、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;

(四)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应急救援演练;

(五)组织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,重点检

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,及时

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;

(六)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

的行为,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;

(七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,组织或者参与对企

业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,研

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;

(八)督促落实企业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

艺、设备和材料;

(九)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,协助组

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,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。

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

第二十条

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项目

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,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
(一)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各岗位的责

任人员、责任范围等内容,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— 8 —

情况的监督、考核;

(二)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

化建设;
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
(四)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计划;

(五)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
(六)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

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,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

职,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;

(七)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,落实带班生产制

度,督促、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

故隐患;

(八)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开展应急

演练;

(九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
第二十一条

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,应当配备

安全总监,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:

(一)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 500 人的;

(二)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;

(三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 4 亿元的,或者隧道、

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的。

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、工期进度、项目重要性等因素,在— 9 —

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

构。

第二十二条

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

资格(建筑施工安全类),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

产考核合格证书,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2 年。

第二十三条

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

全生产管理职责:

(一)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,负

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
(二)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

施,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
(三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;

(四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
(五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
(六)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
(七)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

预防工作机制;

(八)督促、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,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

意见;

(九)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组织实施

项目应急救援演练;

(十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— 10 —

第二十四条

项目经理、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

制度,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%。因其他

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,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

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
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,正常施工期间,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

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。

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

时,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。

第二十五条

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

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
(一)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和

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(二)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如实记录

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
(三)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
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,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,确认危险性较大

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

况,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

实施情况;

(四)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;

(五)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,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

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;— 11 —

(六)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,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

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,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;

(七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。

第二十六条

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

产管理人员,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:

(一)建筑工程、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:

1.1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;

2.1 万~5 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 2 人;

3.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,且每增加 5 万平方米,

应当至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
(二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:

1.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;

2.5000 万~2 亿元的项目不少于 2 人;

3.2 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,且每增加 2 亿元,应当至

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
(三)在前款所述基础上,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,

应当至少增加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
第二十七条

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

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,且人员数量应当至

少满足下列要求:

1.50 人以下的,配备不少于 1 人;

2.50 人~200 人的,配备不少于 2 人;— 12 —

3.200 人以上的,配备不少于 3 人,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

员总人数的 1%,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

加。

第二十八条

城市桥梁、隧道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

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、施工作业难度

大、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,企业应当

根据施工实际情况,在第二十六条、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

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。

第二十九条

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

企业委派制度,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。

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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